2017年5月,河南范先生等十多人受公司派遣到南京进行项目筹备。为了省钱,大家采取AA制的方式搭伙做饭,却被建邺区市场监管局食药所以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罚款15万元。对此,范先生等人不能理解。(1月4日江苏电视台)
同事们搭伙做个饭,监管部门说这是食堂,未取得行政许可,要处罚,这种执法引发舆论质疑,在意料之中。食品卫生的问题上,当然是监管越严越好;但有些“严格监管”,是否必要、“严”的是不是地方,也值得商榷。
建邺区市监局副局长陈永福称,对方已在检查笔录上签了字,承认这是食堂。到底是不是食堂,应该依法认定,而不应以被检查者是否“签字”认定,如果被检查者不签字确认呢?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地点,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均可认定为食堂。这个规范是建邺区市监局认定“搭伙做饭”属于“食堂”的依据。显然,这个条文的规定过于抽象;十多个工友AA制搭伙做饭,与“供应内部职工”也不是一回事。而记者私下咨询玄武、鼓楼两个区的市监局工作人员,得到的回答都说,这种同事搭伙做饭的人数规模很小,且在民宅内,不需要办理许可证,只要注意一下卫生、不扰民就行了。同一地区的监管部门面对同一问题竟有不同说法,究竟是理解不同,还是某些部门有意将法条外延放大、过度执法?
有些监管、执法,公众总是看不懂,比如有些已经成为社会问题、老百姓人人喊打的情况,监管部门就是不打,监管的“严格”去哪了?火锅店拌个凉菜、工友们搭伙做个饭,却引来了监管的“火眼金睛”,难怪舆论质疑,监管能看得见“苍蝇”,咋看不见“老虎”?马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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