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海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关于加大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加强食药领域公益案件线索摸排工作,重点关注“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挂牌督办的案件,从中发现案件线索。(1月18日《人民日报》)
近些年来,食药安全问题频频发生。如此情况之下,最高检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加大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无疑是“一剂猛药”。
公益诉讼,简言之,就是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这是对传统“无利益即无诉权”理论的突破。
就食药安全领域而言,有时很难证明“直接利害关系”的存在,但如果不设置诉讼权,又怎么能够通过司法取到维护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呢?为此,2012年通过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公益诉权首次在法律上获得确认。
紧接着,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选择广东等13个省份展开试点。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无疑,这是对公益诉权行使主体、方式和条件的进一步明确,制度化、法治化的程度有了新的提升。去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55条中增加一款,授权检察机关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公益诉讼。
事实上,危害食药安全领域案件的受害人数众多,而普通消费者又很难组织起来提起民事诉讼;与此同时,食药安全领域侵权行为之所以发生,往往还与食药等相关监管部门履职不力、监管不严有关,很难指望这些职能部门对侵权责任人提起公益诉讼。因此,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出手,代表社会公众向人民法院对食药侵权责任人提起公益诉讼,这有助于消费者及时获得赔偿。
毋庸置疑,检察机关以主体身份提起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的本质体现,既有法律救济之义,亦有着社会团体(如消费者协会)等不具备的优势,包括专业的取证、诉讼能力,人财物的配备。
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既有的刑事追究食药领域犯罪、监管渎职犯罪,以及督促行政机关立案的“间接监督”之外,代表受害于有毒食品、有害药品的“沉默的大多数”提起诉讼,以“直接监督”“直接起诉”模式介入涉及公众利益案件,无疑能够起到惩一儆百的作用。同时,检察机关对危害食药安全领域的企业和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不妨碍有关部门对于严重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者,采取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措施。因此,由检查机关发起公益诉讼,对维护食药安全能起到兜底保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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