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记者刘红霞) 审计署22日发布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更新版,把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等方面纳入内部审计职责范围。新规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明确,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要履行12项职能,与2003年发布的规定相比,增加了6项。
具体而言,新增职能分别是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审计,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审计,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境外经济活动审计,协助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指导监督下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同时,新规还就进一步增强内部审计独立性作了规范。新规指出,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应当在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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