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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拒绝“自扫门前雪”被罚,不冤

来源:半岛都市报 2018-01-30 11:15   https://www.yybnet.net/

张贵峰

最近,武汉三镇冰天雪天,城管环卫、公安交警齐上阵,城区路面融雪保畅压力巨大,然而,有临街店家不“自扫门前雪”,将签订的“门前三包”责任制抛于脑后。1月27日,武汉市硚口区对6家商户开出罚单,这也是武汉城管开出的首批“涉雪”罚单。(1月28日《湖北日报》)

武汉市的一些商户连“自扫门前雪”都做不到,最终因此而被城管部门开出“涉雪”罚单,应该说一点儿也不冤。因为这种做法,不仅缺乏公德心、责任感,对自身利益其实也是有害无益的。比如,如果自家的“门前雪”没有及时扫除,无论对顾客,还是商家自身的安全,都会带来诸多隐患。更重要的是,一旦有人因雪而跌倒受伤,商家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比如,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此而言,“自扫门前雪”其实不仅仅是人们一般理解的“明哲保身”行为,也是一种应恪守的底线,还是社会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自扫门前雪”,有十分明确的法律规定。如美国纽约法律规定,“雪停后4小时内,房屋主人或商家必须把门前清扫干净,且不许将雪推到人行道外”,否则,不仅将面临100至350美元的罚款,而且一旦有路人因此而滑倒摔伤,相关责任人还会“吃官司”。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对于武汉城管针对不“自扫门前雪”的执法,不仅值得肯定,还应进一步推广完善。另一方面,在法治源头上,有关“自扫门前雪”的法律规则,也应进一步明确细化,如现行《侵权责任法》37条仅局限于“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考虑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将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商户、居民也纳入其中,明确其法律责任。如此一来,不仅能更好地督促人们主动履行“自扫”的责任,还能促进法治和德治的有机结合,充分实现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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