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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被认定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当地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农民采三株蕙兰获缓刑案将再审

来源:南国今报 2018-05-27 16:09   https://www.yybnet.net/

蕙兰 资料图片

2016年,河南卢氏县农民秦运换因采了3株蕙兰,被卢氏县法院一审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5月25日,记者从卢氏县法院获悉,经审查,卢氏县法院认为原判决存在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决定此案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记者此前从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协会了解到,蕙兰尚不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之列。而此案自一审宣判后,争议不断。

1 事发 挖了三株兰草,一审被判缓刑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秦运换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16年4月22日,河南卢氏县男子秦运换在村子附近的坡地上采挖了3株兰草,在返回途中被当地森林公安局查获。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运换所采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

当年10月27日,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秦运换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卢氏县人民法院认为,秦运换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3株,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一审判处秦运换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记者从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协会了解到,目前蕙兰尚不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虽然有些专家提议将蕙兰纳入国家重点保护的名录中,但现在因为一些立法等方面的问题,还没有被列入保护对象”。

在国家林业局官网有一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上面收录了近400种植物,记者查询发现,其中并没有蕙兰。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表示,目前名录主要是一级或特级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且其中有些只是植物所属的系,还有一些更细化的植物则要问当地林业厅。

河南省林业厅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此前对记者表示,虽然国家名录中没有收录蕙兰,但因为它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植物,所以被列为河南省重点保护,“现在属于河南省重点保护植物”。

2  进展 称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当地决定再审

去年4月21日下午,卢氏县法院通过官网发布对此案的情况说明,称对此高度重视,目前正在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将以严肃认真的态度依法妥善处理,回应社会关切。

今年5月10日,秦运换向卢氏县法院提出申诉,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判决申诉人无罪。

秦运换在申诉书中表示,自己家附近的山上到处都是蕙兰,且有很多养殖蕙兰的专业大户。养殖人员多、数量广、种类繁,因此蕙兰在事实上属于普通植物,且尚未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第一批、第二批。事发当天只是出于对花草的喜爱,不是明知其为国家重点野生保护植物而去非法采伐。

申诉书还指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刑事法律对于国际条约的适用必须转成国内法,引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违背法律规定。

5月25日,记者从秦运换处获悉,该案将进行再审。

秦运换提供的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显示,原审被告人秦运换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经审查原判决存在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决定此案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25日,卢氏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证实,上述再审决定书于24日交到了秦运换手中。目前再审时间尚不能确定,仍需等待进一步通知。

3   律师 路边采伐蕙兰,难确认是“明知故犯”

蕙兰虽没有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但却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物种。那法院在判决时是否可以此来认定秦运换犯罪?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表示,中国已加入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将包括蕙兰在内的所有兰科植物列入附录Ⅰ和附录Ⅱ。该公约第二条基本原则的第四款明确规定,“除遵守本公约各项规定外,各缔约国均不应允许就附录Ⅰ、附录Ⅱ、附录Ⅲ所列物种标本进行贸易”。虽然蕙兰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予以保护,但是国际法不能够直接转化为国内法使用。所以,秦运换采挖蕙兰的行为未触犯我国刑法的规定,法院不能够对行为人处以刑事处罚。

“国家林业局已经确认,蕙兰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如此谈不上犯罪的问题,应该启动再审程序。”京师律师事务所王殿学律师也认为,从主观动机上来说,这个判决书没有论述秦运换是如何明知的,直接说采伐了就是犯罪,这个论述是有问题的。只有明知后采伐才可能犯罪,不明知的话不犯罪。如果查不清是否明知,从判决书的情况来看,是在村边的道路上采伐的,一般情况下不会是重点保护植物,一般人都会这么认知,秦运换又不是植物学家,显然不大可能明知。从刑法的谦抑性来看,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来看,也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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