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社厅有关人士日前提醒用人单位,发放高温津贴要遵章办事,谨防落入误区。如:不得用绿豆汤等实物冲抵高温津贴;不得以职工少数时间在高温下工作为借口,不发高温津贴;不得将高温津贴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内等等。
夏季来临,高温费又再次成为热点话题。《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而很多企业却不向职工发放高温费。
出现这样的情况,除了一些企业唯利是图外,最关键的是很多地方对如何发放高温津贴没有明确,使一些企业从经济效益的角度考虑,选择规避这些政策。此外,劳动者在企业面前较为弱势,不敢、不会主张权利,从而使发放高温费政策难落地。山西省人社厅有关人士提醒用人单位,发放高温津贴要遵章办事。如:按照规定,除了向员工发放高温津贴外,企业还应为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下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也就是说,发放绿豆汤等防暑降温饮料是应该的,但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标准如何制定和调整,应当举办听证会,让不同环境下的劳动者参与讨论,更好地保护他们的权益。对于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和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其改正并给予严厉的惩戒。只有完善了各项“高温福利”,才能让“高温津贴”不再有模糊空间,才能让广大职工不再为高温费而烦恼。□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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