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49岁的浙江衢州人朱某在乌溪江生态保护区内一边寻找着野兽夹,一边劝说乡亲们不要捕杀野生动物。他这样做一天能抵一百元的民事赔偿,做满一百天他才能抵消一万元的民事赔偿。(5月30日《钱江晚报》)
朱某作为曾经的偷捕偷猎者,被当地公安部门查获,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此外,朱某还被当地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要求,判令其赔偿国家损失10000元。要求当事人以护山代替赔偿的做法,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创新,也是生态保护中的务实之举,具有多重生态意义。其一,如果当事人家庭困难,此举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到位。其二,以护山抵罚款的过程中,也会对其他人形成强烈的教育作用。苑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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