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广新闻报道,不久前,江苏淮安市民钱先生的父亲病逝,他打算把父亲住房公积金账户里的余额取出来。但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他到公证处对继承这笔款项进行公证;淮安市公证处则要求他证明“我爸是我爸。”说是被要求证明“我爸是我爸”,其实只是媒体把新闻眼给提了出来。除此之外,钱先生还要证明其爷爷奶奶已去世并先于其父去世、证明其母与其父的原配关系、证明自己没有养父养母及继父继母等。
媒体评论认为,按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继承公证确实需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可《继承法》中又有哪条哪款规定需要开具如此相关证明?要求开具相关证明,无非意在防范个别法定继承人独吞、侵占其他法定继承人的份额;但正所谓“谁主张谁举证”,若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公证处有疑,那也该是由他们去进行调查取证,又岂应把举证责任转嫁给相关公民,要求其“自证清白”?这番严苛要求的背后,其实还是沿袭重管制、轻服务的思维。其实,住房公积金的继承,无妨从“公证制”转为“声明公告制”。亦即住房公积金中心大可让相关公民绕开公证处,直接去登报作个关于公积金继承的声明公告;若过了公告期,无其他法定继承人持异议,那就给办理公积金提取;若今后又有什么法定继承人冒出来抱持异议,则大可由他们诉诸法院,进行权利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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