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地游客一行两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云南游,因个人原因无法出行,向旅行社反馈要求退团退费。旅行社扣除产生的机票损、车损、住宿损和送机费用等损失费用后,退给游客余款。游客认为除了机票损失,其他所扣费用皆不合理,于是投诉该旅行社。当地旅游质监执法人员核查,该旅行社扣除的损失费用均可提供损失情况说明及发票凭证,因此不认可游客的请求。
据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旅游法》第65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游客解除合同,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该条款所指必要费用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组团社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二是旅游行程中已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
从本案来看,旅游行程尚未开始,旅行社对于机票损、车损、住宿损和送机费用,均能提供接待社损失情况说明及发票凭证,该损失应是合理可信的。且该费用并未达到合同约定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开始当日解除合同,可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执行”的扣除标准。
旅行社团款是打包结算的,并且需要提前预支房间、餐饮、车辆等费用。比如旅行社为旅游团队预订车辆时,按照整团人数安排的车型及大小来确认相关费用,其费用并不因为个别团员临时退团而变化。同样,当旅行社与住宿、餐饮服务供应商签订合同时,也会按照常规来约定不退还费用的特定情形,临时退团的游客理应承担该部分费用。
(张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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