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雪君 通讯员陈蔚林)日前,海南出台《海南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保海南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办法》要求,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须在5年过渡期内进行分类登记。进行分类登记之前,该类学校继续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在过渡期内不进行分类登记的,不得再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学校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在工商部门登记。
《办法》还对设立民办学校作出安排: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审批机关应当坚持以高水平、有特色为导向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自筹设获批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筹设期内不得招生。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允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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