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好门窗出门,回家却发现防盗网被剪烂,大量物品失窃。广州白云区一业主因此将小区物业诉至法院。近日,白云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物管公司对房屋失窃事件的发生存在较大过失而担全责,赔偿业主3万元。由于物管并非实际侵权人,故其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施该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追偿。(7月21日《信息时报》)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本案中,失窃房屋厨房窗户外的露天平台与消防通道的窗户连通,人员可从消防通道一侧出入露天平台,显著增加了平台两侧房屋的失窃风险和室内安保难度,而且,案发现场的摄像头并无视频信号,增加了盗窃案件的侦破障碍,物业公司就此存在较大过失,法院判处其承担全责是有法律与事实依据的。
虽然《物业管理条例》早在2003年即颁布施行,且至今已修订过三次,但揆诸现实,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甚至矛盾并未减少。究其原因,物业原本应该是服务型的市场化企业,就服务属性而言,其与餐饮企业等服务型企业并没有质的区别,但由于物业管理处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区域内,同时其业务又全面嵌入到社区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因阶段性的垄断地位而具有了某种程度上的话语权优势,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往往被主动回避,而且在社区服务管理上还不断自我赋权,由此导致物业与业主的纠纷加剧。
在此仅举一例,地处广州荔湾区的某小区,由于众业主不满意前期物管的服务质量,经业主大会双过半同意进行选聘物业公司,新的物业选聘出来了,而旧的物业公司却迟迟不愿意撤出小区,于是,一场漫长的诉讼“拉锯战”就此打响。为了请走旧物业,业主们五年中一共打了18场官司,最终才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将旧物业请出小区。更换物业公司本来是有法可依的,但落实到具体的物业与业主,却成了难上加难的事。
由此可见,在具体的现实纠纷中,业主的话语权往往是微弱的,他们要么选择忍气吞声,要么只是牢骚几句,因为如果与某些物业叫板,即使赢了,在不更换物业的前提下,生活上就或许会有较多被人蓄意制造的种种不便。值得注意的是,当今人员的流动性是史无前例的,按照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小区业主如果要依法行使某项权利,是要有人口比例和房屋面积比例约定的,比如“双过半”。如果有部分业主搬离小区却保留了房产,其他业主谋求权益就会更为困难。
在此情势下,就不免有业主通过司法诉讼的渠道去维护自身权益。事实上,这既是一种理性行为,也或许是一种迫不得已的选择。这看起来是居家小事在占用司法资源,但付诸公民权益而言却是极为有益的。所以,发生在广州的业主失窃物业赔偿案件是一个好判例,其向人们明示了一种有效的维权渠道,也向物管阐释了责任边界和责任规范,这有助于理清物业与业主之间法定的权责利关系。燕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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