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8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杰辉受贿一案。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杰辉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1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杰辉利用担任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鞍山市委书记、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及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发展、获取贷款、企业收购、项目用地审批和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69976765亿元。依法应以受贿罪追究张杰辉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
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张杰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张杰辉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90余人旁听了庭审。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原题为《刚刚,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杰辉受贿案一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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