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新规公布距离实施的时间太短,新规篇幅较长,现仅就新规变化较大、与渔民朋友利益密切相关、需紧急应对的条文重点摘录如下:
一、收回船网工具指标的条文摘录:
(一)第十五条渔船灭失、拆解、销毁的,原船舶所有人可自渔船灭失、拆解、销毁之日起12个月内,按本规定申请办理渔船制造或更新改造手续;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由渔业主管部门收回船网工具指标。……
(二)第十六条……
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18个月,购置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有效期延展一次,延展期不得超过原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准的有效期。
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注销并收回船网工具指标。
(三)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失效,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注销:
1.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的;
2.渔船灭失、拆解或销毁的,或者因渔船损毁且渔业捕捞许可证灭失的;
3.不再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
4.渔业捕捞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
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后12个月内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的,视为自行放弃,由渔业主管部门收回船网工具指标,更新改造渔船注销捕捞许可证的除外。
二、不予受理、不予批准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申请的条文摘录
(一)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海洋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
3.制造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单船大型深水有囊围网(三角虎网)作业渔船的;
4.户籍登记为一户的申请人已有两艘以上小型捕捞渔船,申请制造、购置的;
5.除专业远洋渔船外,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为非沿海县(市)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与企业登记地不一致的;
……
(二)第三十三条除专业远洋渔船外,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与企业登记地不一致的;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为非沿海县(市)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新规详情查询:
1.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
http://www.moa.gov.cn/gk/zcfg/gfxwj/201812/t20181205_6164391.htm;
2.到市行政审批局涉农事务审批科窗口索取宣传资料。
3.咨询电话:0779-3969727
4.新规由农业农村部最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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