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丰)贵州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带薪休年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贵州省各单位主要领导应当带头休假,中层干部及一般职工应当认真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各单位在统筹安排全年工作计划的同时,应当认真安排职工休假计划并组织实施。
《通知》指出,干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干部职工从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同时,各单位要严控不能年休假职工的人数,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年休假的职工,应填写《干部职工不能安排年休假申报表》,按照相关规定审批,原则上单位中层以上干部的未休假人数不得超过应休假人数的40%,其他人员未休假人数不得超过应休假人数的20%。对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应以适当的形式对外公布职工的年休假信息和休假安排,做到工作休假两不误,确保公共服务窗口的正常运行。
《通知》还要求,各单位要正确核算未休年休假职工的工资报酬,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年休假,又不能在本年度内调休的干部职工,应按规定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日工资收入按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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