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元中
近日,上海一出租车司机捡到价值三万元的包,归还时提出打表,由失主支付送包路费,事后却遭到乘客投诉。出租车公司称,乘客通过打车平台联系到司机,让司机把包送过去,当时司机也说过要打表,但乘客对于车费的问题有些不认同。目前包已归还,其他问题已由派出所协商解决。有网友认为打表送还失物无可厚非,也有网友认为应该免费送。
应当说,两种观点都有道理。自己把包丢在出租车上,幸亏没让后面的乘客随手拿走,而是司机及时发现并予归还,不仅不对其表示感谢,反而对归还三万元的包产生的区区打表费用不愿承担,也太不尽人情了。按道理,失主是应当对该笔费用买单的。《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物权法》也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问题是,与正常民事关系讲求对价、讲求权利义务的双向性不同,《物权法》在遗失物问题上讲求单向性,奉行的是一种单向的权利义务关系。亦即,拾得人只有归还并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而没有要求相关报酬的权利,失主则只有要求归还遗失物品的权利而没有支付拾得人报酬的义务。在非紧急情况下,必要费用通常指乘坐公交车、地铁等必需公共交通工具产生的费用,而不包括乘坐出租车这样的“高消费”,且不考虑拾得人保存与归还遗失物所付出的时间精力和耽误的收入等损失。在这个意义上,当事失主对打表不满也不无道理。
值得反思的是,这种片面强调无偿归还遗失物的做法,固然是对高尚道德的发扬光大,但不考虑拾得人的付出,径直违背双向约束的对价原则,势必违反权利义务平等、对等的基本法律精神,使得法律道德化。在某种程度上,这其实是对拾得人的一种“反向激励”——或者拾得遗失物时据为己有、不予归还,或者鉴于归还遗失物无端给自己增加的麻烦和牺牲,从而对遗失物视而不见,任其灭失或被车辆碾轧、损坏。
这样做不仅无助于道德提升,反而会降低道德水平,使更多的人变得不道德。因为无偿归还、不用支付报酬和感谢是法律的规定,是拾得人应尽的义务,所以,时常有失主对于拾得人不辞辛苦的归还行为表现得异常冷漠,连句“谢谢”的话都没有。违反人之常情,不当的权利义务设置会扭曲人们的道德观,并挫伤拾得人归还遗失物的热情和公众的道德感情。这位失主的做法之所以引起一些网友谴责,原因就在于,他认为出租车司机应当无偿归还遗失物,为此花费时间精力是应该的,不应收取路费尤其不应打表收费,一点儿也不考虑给人家造成的麻烦和牺牲。
在遗失物问题上,许多国家按照权利义务双向化的原则,实行有偿归还。对归还行为以支付报酬作对价,对拾得人表现出应有的尊重,这样的做法鼓励了更多的人积极归还遗失物,使得遗失物发现率、归还率都高得多。我国一些地方比如广州也实行了“拾金不昧奖10%”等有偿归还制度,社会效果也较好。还望民法典物权篇在该问题上能克服《物权法》的不足,通过科学合理的权利义务设置,调动拾得人归还遗失物的积极性,并让失主真正学会感恩。
(作者为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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