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劳动法分会围绕“妇女权益保障”这一主题开展公益普法讲座活动。记者在活动现场了解到,按照最新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女性在招聘录用中遇性别歧视,可以平等就业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3月10日《北京青年报》)
近年来,社会上对反就业性别歧视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如今明目张胆的直接就业歧视行为确实少了。但一些暗藏的、间接的甚至花样百出的就业歧视行为却如同“打不死的小强”,屡屡被媒体曝光:比如学历、性别、颜值、专业、学校等,严重损害社会的就业公平,让女性求职者“很受伤”。
从法律角度说,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都侵犯了求职者平等就业权等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社会上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并且,《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亦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而现实生活中,“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之所以会成为一些单位招人用人的潜规则,究其原因,还是缺乏法律效力,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缺少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给一些用人单位有了可乘之机。
对此,笔者认为,要解决女性就业者在职场上的尴尬、消除歧视,首先,立法机关要对我国现行的劳动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制定出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当有了完善的反歧视法律规定,企业招聘过程中的各种歧视现象才会有所收敛。其次,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与干预,建立健全就业性别歧视救济机制,发现歧视现象及时干预,并对涉嫌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进行公开严肃处理,以儆效尤。再次,女性在遭遇就业歧视时,要勇敢站出来,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当然,在就业歧视诉讼案件上,有必要引进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破解劳动者维权难,提高劳动者维权的积极性。
当然,在全面放开二孩的大背景下,因结婚和生育等因素所造成的就业性别歧视,其负面效应不能只让个人和企业承担,更需要国家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比如通过减少税收、资金倾斜、社保兜底等激励用人单位聘用女性,约束、引导用人单位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尤其是这一点,更需要形成共识。
新闻推荐
刘天放主持人语:“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者也。”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有值得社会尊重的“资本”,社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