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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数据杀熟”需加强监管

来源:烟台晚报 2019-03-30 10:55   https://www.yybnet.net/

被人们普遍认为的“大数据杀熟”是否真的存在?这一针对不同消费者的特定“推送”存在哪些特征?3月27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布了“大数据杀熟”问题调查结果。结论显示被人们普遍认为存在的“大数据杀熟”现象,在实际体验调查中问题并不明显,由于其存在的复杂性和隐蔽性,维权举证存在困难。(3月28日《北京青年报》)

在现实消费场景中,通常越是老用户享受的优惠越多,“杀熟”的商家往往会被贴上见利忘义的标签。但在APP或网站上,“大数据杀熟”的现象则比较普遍:过半被调查者表示有过被“大数据杀熟”经历,网购平台、在线旅游和网约车等消费“大数据杀熟”问题最多。

目前,虽然没有法律明确将“大数据杀熟”界定为违法的商业行为,但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这种行为确实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表面上看,消费者通过APP或网站选购某件商品是明码标价。但这种明码标价并非是公平合理的,而是商家利用了自己与消费者之间在信息上的不对称,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所以,这种行为可以认定为是对消费者的蒙蔽和欺诈,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诚信行为,应当受到监管。

《价格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惩“大数据杀熟”损害消费者公平交易的行为;建立诚信激励、失信黑名单制度,整治“大数据杀熟”现象。令人困扰的是,“大数据杀熟”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即使消费者指控电商有“杀熟”行为,也很难举证和核实。尽管《电子商务法》生效执行,但监管者和消费者对“大数据杀熟”的判断标准并不明确,比如电商往往以商品型号或配置不同以及享受优惠不同、时间点不同等理由进行否认。据悉,在欧洲一些国家已立法明确消费者拥有“遗忘权”,即老用户注销自己用户资料后商家不得保留其资料,消费者重新注册后,企业应视其为新用户,并给予各种优惠。

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相关法规进行完善,如明确“大数据杀熟”的判断标准,赋予消费者的“遗忘权”,规范平台的操作流程,让监管发力,严防商家隐性操作。

特约评论员

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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