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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造假 “好心”企业“赔了夫人又折兵”

来源:广西工人报 2019-08-28 00:37   https://www.yybnet.net/

□哈欣

由于房产的限购政策,没有当地户籍,购房人则需要出具一定时间内的纳税记录或者社保缴费证明。现实中,由此引发的社保造假事件层出不穷。一些“好心”企业,因为用工法律意识淡薄,往往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赔了夫人又折兵”,为企业自身带来一系列不良后果。

职工为购房进行社保造假

张某原是某动漫设计公司的技术经理。2010年9月辞职后,他只身来到北京从事汽车销售工作,想在北京购买一处住房。但是,经过咨询,张林发现根据北京市当时的房产政策,像他这样的外地户籍人员,如果要在北京购房,必须提供1年以上的北京市纳税证明或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否则不能够获得购房贷款。这下可难坏了张某,他刚刚来到北京一个月,怎么可能提供购房所需要的证明呢?

正在张某一筹莫展之际,2010年10月,原动漫公司的同事王某给他打来电话。原来,王某5年前从公司辞职后,来北京自己开办了自己的动漫设计公司。于是,张某就向王某求助,希望王某能够帮助其办理北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王某经人指点,让张某与他开办的动漫设计公司签订了一份自2009年3月至2010年12月的劳动合同。然后,他让张某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自己的动漫设计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过王某授意,该公司配合地“承认”没有为张某缴纳过社会保险费的“事实”。如此,张某“如愿以偿”地补缴了1年多的社会保险费。

造假终需食苦果

然而,正当张某沉浸在购房喜悦的时候,却意外地接到石家庄市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开庭通知。

原来,张某离开某动漫设计公司时,曾经签订过《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其中,约定张某在离职2年内,不得在包括北京在内的国内重点城市从事与动漫设计相关的工作,否则需要支付违约金。因此,某动漫设计公司以张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为由,将张某及王某的动漫设计公司诉至劳动仲裁委,要求赔偿损失。其持有的主要证据,就是王某的动漫设计公司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最终,劳动仲裁委裁决张某以及王某的动漫设计公司连带赔偿石家庄市某动漫设计公司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

“好心”企业连带担赔偿

拿到裁决结果,王某想不通,自己是好心帮助别人,怎么最后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鑫表示,根据现行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就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如果确因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只要劳动者能够提供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比如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证明、个税代扣证明等相关文件,就能够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所以,本案中,张某在王某的配合下虽然能够得逞,但是法律风险也由此产生。由于张某已经和石家庄市动漫设计公司签订过《竞业限制协议》,而为张某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恰恰也是一家动漫设计公司,这就构成了张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事实。同时,张某还需要遵守保密义务,一旦发生泄密,张某和王某的动漫设计公司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企业滥“好心”易吃“哑巴亏”

陈鑫表示,新的房产政策带来了新的劳动争议形式。近年来,由于一些企业“好心”,在违反政策的情况下帮助员工购房,引起劳资纠纷的例子并不少见。由于房产价格近年来上涨过快,很多公司员工为了能够贷款买房,都曾经要求公司虚构个人的高收入证明,以提高自己的还款能力,从而达到多贷款的目的。于是,不少企业为了帮助员工购房,为员工出具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而员工的实际收入却远远低于该工资收入证明的数额。因此一些“忘恩负义”的员工,就以企业拖欠工资、社保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为由辞职,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其他赔偿。而此时,企业再想证明员工的实际工资收入的真实情况,从证据上就自相矛盾了。法院往往不会采信企业的证据,最后,企业只能吃了“哑巴亏”。

本案中,王某的动漫设计公司除了可能承担由于张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带来的连带责任之外,如果张某提起仲裁申请,还可能要支付张某在职期间的工资和离职经济补偿金等赔偿。此外,王某的动漫设计公司还要承担由于拖欠社保费而产生的滞纳金,并且该项违法事实有可能影响企业诚信记录。所以,像王某办的这件违反政策的“好事”,其实是做不得的。

风险提示:社保造假用人单位要担责

社保造假究竟会给企业带来哪些不利后果?陈鑫对此进行了分析。

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之一,而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等举证责任则在于用人单位。如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因社保缴费造假而引起劳动关系确认纠纷,双方将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承担工伤待遇等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帮助造假者提供的用工证明、未缴费的说明、补缴申请等,不仅证明彼此之间劳动关系的客观存在,且还可能在补缴程序完成之前使公司面临法律风险。《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在造假人员发生可认定为工伤的伤亡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必须承担责任。

承担离职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未及时完成补缴程序的情形下,造假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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