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卢越)村民在河道区域违建不拆,对于哪家来执行强制拆除,5年来水利局和法院“踢皮球”。2017年4月,检察院发现该事件后启动监督,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水利局将违建依法拆除,并推动法院规范强执案件的受案审查。这是9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一则行政检察指导性案例。
2011年9月,湖北某县村民肖某未经许可,在某水库库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房5间,占地面积289.8平方米。
2011年11月3日,该县水利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肖某立即停止违建行为,拆除房屋,罚款5万元。肖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也没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012年3月29日,该县水利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4月23日,法院裁定:准予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肖某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此后5年间,肖某不但没拆除,还未停止违法建设。截至2017年4月,肖某已在河道区域违法建成4层房屋,建筑面积约520平方米。
2017年4月,肖某所在县的检察院通过一篇《“踢皮球”执法现象何时休?》的报道,发现上述案件线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检察机关经调查发现,肖某在河道内违法建设的行为持续多年,违反了国家河道管理规定,违法建筑物严重影响行洪、防洪安全。然而,水利局和法院对违法建筑物未被强制拆除的原因则各执一词。
法院认为,对违反水法的建筑物,水利局是法律明确授予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法院不能作为该案强制执行主体。但水利局认为,其没有强制执行手段,应当由法院强制执行。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水利局对于河道违法建筑物具有强行拆除的权力,不应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5月,该县检察院向县水利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同年8月,该县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职、规范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受理等工作。
“法律赋予某些行政机关以直接强制执行权的主要目的,是提高行政效率,及时执行行政决定。如果行政机关有直接强制执行权,又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但浪费司法资源,而且容易引起相互推诿,降低行政效率。”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说。
“行政检察、行政审判、行政执法在维护法治、维护公平正义方面具有共同的价值追求。”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说,“监督是为了提醒、促进监督对象重新审视并自我纠错,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最终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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