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铎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近日推出12条措施,从保障旅游者和旅游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旅游经营者的监督和管理等方面入手,推动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措施对旅游经营机构、旅游从业者行为规范、旅游设施服务标准等进行明确规范。措施明确,严禁旅游景区、景点和公路沿线的休息区、车站等旅游集中地的购物场所及其他购物商店,与旅行社或者导陪人员串通,通过购物回扣,给予旅行社或者导陪人员财物,或利用其他手段,安排旅游团队购物或兜售商品。措施规定,导游需在执业过程中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等。辖区内导游人员在导服活动中,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不得欺骗或者胁迫旅游者消费。
措施还明确,将对辖区内旅游宾馆存在的卫生环境差、“万能抹布”以及消防安全不合格、食品安全不达标等问题进行重点整治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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