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愿意使用人脸识别,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作为消费者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了法庭。该案也成为国内消费者起诉商家的“人脸识别第一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日前已正式受理此案。(11月4日《北京青年报》)
人脸识别也称面部识别,是一种旨在通过对人的面部特征扫描来识别或验证某个人身份的信息化技术。人脸识别已作为继指纹比对、虹膜扫描、语音识别等之后的便捷生物识别技术,被逐渐和广泛应用于社会现实生活。本案作为国内消费者起诉商家的“人脸识别第一案”,其标杆意义值得关注。
诚然,公园对年卡用户实施人脸识别技术升级的善意初衷无可厚非。据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相关负责人袁女士介绍,此举是为方便消费者快速入园。此前的指纹识别偶尔会出现迟滞情况,导致正常情况下的三秒通过闸机有可能被延至八秒。同时,此举也是为适应“智慧旅游”的发展需要。国家旅游局曾在《关于促进智慧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以实现旅游服务、管理、营销、体验智能化为主要途径,提高旅游便利化水平和产业运行效率。
不过,提高入园效率也需充分尊重消费者权益,维护年卡合同的严肃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该案中,动物园以短信通知方式单方面将指纹识别变更为人脸识别,实际是以通知方式变更双方在合同订立时约定的年卡使用条件,有侵权、违约之嫌。
更为重要的,鉴于面部特征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具有的唯一性与敏感性,一旦消费者的“生物密码”被非法泄露、提供或滥用,将危害其人身和财产安全。比如,有人戴上高清3D面具,配合系统指令做出相应动作,实施不法行为,演绎现实版的“变脸”,其社会危害性不可小觑。这要求对“人脸识别”的信息采集和技术使用规定有相应的法律边界。期待“人脸识别第一案”,能对以法律制度规范“人脸识别”技术使用产生警示、推动效应,让刷脸更规范。
特约评论员
张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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