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内容很多,一共64条。为了帮助农民朋友更好地理解,贵州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的律师挑出其中的部分关键条款,为大家进行解读: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解读:这一条看起来很简单,但重点在于对“农民工”的定义。“农民工”这个概念自1984年被提出来后,一直有广义和狭义的定义,一般理解为户籍是农业来城镇务工的居民。但户籍制度改革后,不再区分城镇和农业户口,都是居民,因此这里明确了一下。而这条之所以对企业影响比较大,是因为农村居民这个概念很宽泛,基本上单位的各个岗位都会有农村居民,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线的农村来的居民。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解读:根据之前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将工资支付的信息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而这一条将原有的两年备查增加到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第十八条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解读:这一条明确了赔偿的责任主体,类似以前使用“假外包,真派遣”等规避方式的企业,此后将不再可行。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解读:这一条有点类似上一条解读,同样更加明确了赔偿责任主体。此条使那些想利用皮包公司、个体工商户等方式逃避责任的企业,无法逃避责任。就这一点也同样提醒大家,如果老板想使用你的名字注册公司,一定要慎重慎重再慎重。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解读: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第三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解读:以上两个条款,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单位、总包、分包的责任划分进行了明确,避免了一旦出现问题相互推诿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解读:近年来,社会上找将死之人做法定代表人或者找可能永远不会离开自己村庄、一辈子不会坐火车飞机的村民做法定代表人,然后等出现恶性欠薪事件后,才发现法定代表人已去世或根本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此条款对强制执行增大难度的情况进行了根治。扩大失信人名单范围的好处是,一旦问题发生,就算法定代表人无力承担责任,其相关的主管人员等都同样需要承担责任。
(来源: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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