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评判这一事件,不能光看口罩的绝对销售单价1元和进销差价0.4元这两个“小数字”,而应该以事实和情节为基础,结合当前疫情防控期间稳定物价、保障民生的执法背景,从而看执法程序、执法依据、执法裁量等是否适当。
在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供需关系容易失衡,很多商品的价格都很容易上涨,口罩、消毒液、食品等商品的价格更容易暴涨。实际上,连日来,市场监管部门已经查处了大量价格违法案件。
1月27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公共卫生I级、II级应急响应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意见,明确规定“购销差价额超过15%”属哄抬物价行为。涉事药店销售的口罩如果超过了前期“原价”或“购销差额”,当然构成价格违法。
也就是从1月27日起,洪湖市市场监管局已在各经营场所发布有关稳定物价“行政警示”,并通知各经营者,尽到了告知告诫义务。且《价格法》针对哄抬价格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设定并未以“告诫”或“责令改正”为处罚前置,而是将“责令改正”与其他处罚手段平行并列。可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不存在“告诫缺失”的瑕疵。
需要说明的是,《价格法》第四十条针对“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设定的罚则,将“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列为“可选项”,而非“必选项”。本案情节不太严重,社会危害并不大,监管部门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时,可以少罚款,甚或不罚款,这样,更符合罚过相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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