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后判决尚未达一年,北流一名父亲便带着孩子起诉了孩子的母亲,要求增加孩子的抚养费。由法院依法判决的抚养费是否可以在事后要求“加码”?近日,4个孩子起诉未直接抚养的母亲增加抚养费一案在北流法院进行了审理,终因理由不正当,诉讼请求被法院予以驳回。
生活压力大
前夫带四孩诉前妻增加抚养费
2018年12月,4个孩子的父亲张生(化名)与母亲刘小梅(化名)因感情不和由法院判决离婚,4个孩子归张生抚养,刘小梅每个月支付每个孩子抚养费300元,共1200元。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较大的两个孩子分别进入中学学习阶段,各方面的支出增大,张生身上的压力越来越大,张生感到法院原来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目前4个孩子的生活水平和学习支出。
张生认为自己的收入有限,而刘小梅在广东打工,一定有较高收入,于是要求刘小梅增加抚养费,但遭到拒绝,张生便带领4个孩子将刘小梅告上法庭,要求刘小梅对较大的两个孩子每个月每个人分别从原来的300元增加到800元,另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由原来的300元增加到500元,共2600元。
判决不到一年
诉讼事由未获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时张生与刘小梅离婚时,法院判决刘小梅每个月支付给孩子每人300元,是充分考虑了刘小梅的经济负担能力及4个孩子居住地的生活水平。现在,4个孩子在距离判决至今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又提出要求增加抚养费没有事实根据,即当地生活水平在一年时间内不可能有较大变化,同时张生对其诉求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现在确实存在大额支出和刘小梅在广东打工有较高收入的事实。父母双方对子女都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母亲刘小梅在法律上已承担了自己的部分义务,孩子也可要求父亲张生承担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义务。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4个孩子提出增加抚养费的理由是不正当理由,不支持4个孩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父母对子女都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一方面是根据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另一方面是根据孩子居住地的生活水平确定的。如果原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符合上述情况要求增加抚养费,有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谢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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