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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收紧农村宅基地管理,城镇居民严禁购买农村宅基地 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别墅、会馆

来源:新京报 2020-08-12 00:40   https://www.yybnet.net/

新京报讯(记者沙雪良)《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8月11日发布,其中提出: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租赁、盘活利用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

严控新增宅基地占农地

《意见》要求依法编制村庄规划,严格执行村庄规划。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建设用地,要按程序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建设。

《意见》要求依法确定宅基地申请条件,规范履行审批手续,并明确了宅基地用地相关标准: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用地标准,人多地少的地区最高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具体标准由各相关区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确定。

“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和超面积、超高度建房。”《意见》明确,对按照统一规划批准易地建设住宅或集中居住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的要求,依据相关规定退出原有宅基地。

《意见》还要求,乡镇政府要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出具建房批复。乡镇政府对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照片、影音等资料应及时归档,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并建立台账。

严格管理农村间户籍异地迁移

对于因历史原因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等问题,《意见》要求稳慎处理。

其中,对于1982年以前划定的或因转让及房屋继承、赠与等原因形成的超出现行规定面积标准占用的宅基地,超占面积达到现行规定标准且户内具备分户条件的,允许其家庭内部分户后优先使用,但应严格履行宅基地审批手续;超占面积未达到现行规定标准或户内不具备分户条件的,仍由其继续使用,并按照村庄规划或待转让及房屋继承、赠与时逐步调整。

对于“一户多宅”的村民,《意见》要求,各相关区可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进城落户及因继承、赠与或购买房屋形成“一户多宅”的村民,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具体房屋补偿标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确定。

《意见》明确,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户籍政策,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严禁城镇居民户籍向农村迁移,严格管理农村间户籍异地迁移。

严禁借租赁、盘活利用之名违法违规圈占

对于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意见》要求加强盘活利用管理。

在落实户有所居、保障本村村民居住需求的前提下,《意见》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依法通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旅游、餐饮民宿和文化体验等产业。

其中,出租用于居住或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北京有关规定,履行出租登记手续,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严禁出租不符合条件的房屋,严禁违法群租。

《意见》要求严格防止各类违法建设,并明确要求“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租赁、盘活利用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

严肃查处党员公职人员多占宅基地

《意见》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公职人员、村干部的监督管理,带动广大群众严格遵守国家和北京市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党员、公职人员、村干部违法违规占用土地或超占、多占宅基地建房。对违法违规建房的当事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说法

“一户一宅”标准真正落地

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赵秀池认为,“‘一户一宅’以前一直提,但是太笼统,一直不能落地。此次《意见》真正提出了‘一户一宅’的标准,规划了实现路径,明确了权责,使这一提法能真正落地。”

《意见》明确,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用地标准,最高不得超过200平方米。“这是将规划引领延伸到了农村住宅。”赵秀池表示,原先农村盖房比较简单,并没有严格、细致的要求,“北京城镇住宅是有规划的,尤其是‘3·17新政’以来,一把尺子量到底,执行得非常严。”

对于《意见》提倡的农村集中居住社区化管理,赵秀池认为,集中居住的好处是可以腾出宅基地和土地,用于村集体经营,获得集体收益,或者出租给企业用于发展旅游业,有利于村集体获得利益。对于农村集体居住的推广,关键是尊重村民的意愿,“我愿住小院还让我住小院”。

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否意味着城镇居民在农村长租房屋也将被禁止?赵秀池认为,按照现行政策,只要租期不超过20年,就不算违规。她认为,《意见》明确“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是为了节约利用土地,让更多农民实现“户有所居”。

赵秀池表示,近年来,一些城里人认为,村民有宅基地又可以享受住房保障不公平,《意见》对北京城乡在“住有所居”方面迈出了一步,有助于实现城乡居住公平。下一步,还要保障居住在城区的村民子女的教育需求,防止出现留守儿童,“只有真正给予进城农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包括社保住房公积金、孩子学位等,农民的宅基地才能退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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