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A、B两家体校均位于某商业广场负一层,相距10米左右。2019年7月,B体校为训练场地铺设地胶,装修材料的刺激性气味致A体校部分师生身体不适住院治疗。A体校应学生要求退还部分培训费,且2019年9月才重新开业。
B体校在A体校报警后未整改,双方未就赔偿方式及金额达成一致。A体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B体校赔偿A体校各项合理损失,共计37551元。B体校以损失金额计算不合理,本案应由第三人地胶销售商承担责任等理由,提起上诉。重庆五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律师说法】
民法典的“绿色条款”并不只是一个原则,而是可以实际应用的法律规则。本案中B体校不能证明自己对A体校师生身体不适、遭受停业损失等没有过错,也没有证据证明地胶供应商存在过错。因此,A体校的损失应由B体校承担。
新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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