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两万余元的快递包裹丢失,寄件人张某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公司却只愿赔偿 1000元并退赔运费。近日,这起快递纠纷案在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和解。
家住宁海县的张某从事手机生意,2020年9月,他向远在云南的客户李某出售了21部红米手机,价值24190元。张某通过某快递公司将这21部手机进行寄送,并支付了158元的快递费。
然而,理应3天内就能送达的包裹在5天后仍未到达目的地。张某联系快递员,然而快递员称包裹不知去向。张某找到快递公司索赔,但快递公司称张某未对包裹予以保价,只能赔偿张某1000元并退赔运费。
3月18日,张某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24190元及运费。
法院认为,张某与快递公司之间是承运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未对其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造成张某包裹的灭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张某虽未保价,但是其在寄送快递时通过快递员对所寄包裹进行了确认,并将其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可作为其主张赔偿金额的依据。
在法官的积极调解下,快递公司自愿赔偿张某2万元。 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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