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便捷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在我国得到广泛使用,而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银行卡网络支付日益增多。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并实施,对银行卡盗刷、息费违约金条款、诉讼时效中断等问题做出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旨在依法规制互联网金融,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卡产业法治化发展。
银行卡盗刷交易分为伪卡盗刷交易和银行卡网络盗刷交易两种,《规定》对两种盗刷类型进行了界定,其主要区别是“他人是否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刷卡进行交易”。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表示,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形成银行卡合同法律关系,《规定》适用民法典有关无过错归责原则以及与有过错、减损义务的规定。
据此,《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明确,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二款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负责人解释:“发卡行具有相较于持卡人更为强大的风险预防、控制和承受能力。规定无过错归责原则有利于鼓励发卡行提供安全性更高的银行卡产品和服务,从源头上减少风险发生概率。”实践中,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账户被盗刷的案例时有发生。对此,《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因非银行支付机构相关网络支付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不符合安全要求导致网络盗刷,持卡人请求判令该机构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如何依法确定发卡行收取的息费违约金标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做出裁决。”该负责人指出,“发卡行的实际损失”“当事人过错程度”旨在考量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避免无限加重消费者的违约成本。(据《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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