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楼并砸伤路人的“双伤”事件屡有发生,此类事件中最大的受害者莫过于被砸伤的受害人,这样从天而降的意外,轻则导致重伤或瘫痪,重则失去生命。
2020年9月23日,李某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海岱镇集镇摆摊卖菜。当天中午12时许,男子张某义从自家房屋顶楼平台跳下轻生,不幸砸伤李某,张某义则当场死亡。
李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骨折并高位截瘫。李某受伤后辗转至多家医院,花费了高额的医疗费,且后续的治疗、康复费用等还是一个无底洞。
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李某将张某义的继承人起诉至宣威市人民法院,要求张某义继承人支付原告前期垫付的医疗费等10万元。
庭审过程中,原告李某主张死者名下有位于海岱镇的价值200万元左右的七层楼房,有能力支付10万元的医疗费。
张某义的继承人则辩称,上述房产虽登记在死者张某义名下,但实际出资人另有他人(庭审过程中被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述房产的实际出资人另有他人),且张某义没有任何的遗产,故被告不应当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义跳楼自杀导致原告李某受伤,侵害了李某的健康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义当场死亡,其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对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主张的10万元明显在遗产的限额之内。
据此,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0万元的医疗费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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