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 徐娟
据报道,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税收监管体系,高收入的主要收入都是非工资性收入,对其统计数据缺乏核实手段,高收入者少报漏报税难以被发现,瞒报收入的现象较为严重,中低收入阶层成为纳税主体。相关数据显示,2004年我国的个税总收入中,工薪阶层个税所占比重超过65%,近几年来随着个税改革,工薪阶层个税占比有所下降,但依然在50%左右。
谁该是缴纳个税的主体?无论从税收的来源、功能、目的,还是从社会公众的直观感受来回答这个问题,答案都应当是高收入群体。然而,现实情况却恰恰相反,高收入者漏税避税、中低收入者老实交税的现象比较普遍。
个税主体倒置这种不正常现象的长期存在,不仅有违税收征管的初衷,难以实现税收在二次分配中的调节作用,更容易产生“富人愈富、穷人愈穷”的政策负效应,进而影响社会的公平公正。所以需要从目前我国税收征管体制上进行反思。
目前,我国个税主要依靠工资代扣来征收。这从表面看操作方便,征收成本低,有形的该征的税一分也少不了。但问题在于,高收入者收入来源呈现多元化趋势,工资性收入比重下降,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等比重上升,一些明星的“隐形收入”更难以体现。这种过分依靠工资代扣的方式,必然导致高收入者大头避税、小头交税,客观上造成了“只有小人物才实打实交税”的现象。
税收体制不改革就难言国民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低收入阶层成为纳税主体显然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切实改变这一现状,一方面要研究借鉴发达国家发挥税收在调节分配差距中的做法,最大程度减轻中低收入者的个税。比如,美国55%的个税由10%的高收入者缴纳,低收入者缴纳的个税只占4.8%;法国实行高额累进税制,越富的人交税越多,高收入者成为主要税源,一般中低收入家庭则无需纳税。
另一方面,要加快税收体制的改革。只有了解各个阶层的收入情况,才能管理好各个阶层的赋税,改变当前个税征收不合理的现象。比如,从技术层面完善个人征信系统,税务机关可以与人民银行等机构加强协作,建立由个人掌握密码、特定机构监控、对社会严格保密的终身收入账户,所有资金往来均需收入账户反映,确保全额足额征缴个税;又比如,尝试将个人纳税转变为家庭纳税,缩小收入差距形成的负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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