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一个月前,我弟弟捡到一只皮夹包,包内有信用卡一张及身份证等物品,他想“反正捡来的不是偷的,何不弄点钱花花。”随后,我弟弟根据身份证号码猜配出该信用卡的密码,先后四次在自动柜员机上共提取18000元现金。次日,我弟弟再次持该信用卡取款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至今尚未释放。请问:我弟弟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汤菲
汤菲读者:
你弟弟拾得信用卡后,猜配密码非法提取巨额现金属《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你弟弟的行为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他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明知自己没有占有信用卡内存款的法律或合同依据,自己的占有是建立在损害他人利益,侵犯信用卡管理制度之上,却希望并通过不法行为占有款项。另一方面,你弟弟成功猜配密码、冒用受害人的名义提款,本质上属于“冒用骗取”。这种“冒用骗取”的实质,是通过针对银行进行诈骗,进而获取被害人的财产最后实现。就自动柜员机而言,是银行预先将取款的条件和程序以计算机软件形式予以设定,并通过对信用卡账号、密码来对取款人的身份进行识别,从而使银行的意志通过自动柜员机加以体现并执行。你弟弟通过所持信用卡与猜配密码的结合,虚构自己合法持卡人的身份,隐瞒自己所持有的信用卡系拾得这一事实真相,从而在自动柜员机获取存款,当然地违背了银行的真实意志。再一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本案涉案金额达18000元当属其列。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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