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元亮 杨娟报道)醉酒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2009年10月14日被仁和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2009年9月28日22时许,在仁和区平地镇街上与他人喝酒后,驾驶川WJ1436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回家,同车搭载陈某某。约23时20分,当车行至仁和区平地镇白拉姑村廖家湾路段时,李某某因酒后头昏控制不住方向,车辆坠入10多米高的沟涧,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车辆严重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检测,案发当晚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达124.7mg/100ml,属醉酒驾车。
仁和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和用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人,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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