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记者 胡锦武)为了化解医患矛盾,促进医患和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中规定,患者隐匿真实姓名就诊,不影响患方的原告诉讼地位,但患方应当对隐匿真实姓名就诊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意见》规定,患方认为因医方的诊疗、护理等医疗行为受到损害,不论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为由还是以医疗过错损害赔偿为由起诉,要求医方赔偿损失的,案由均确定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意见》还规定,事故鉴定优先于过错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患方又要求再做过错鉴定的不予准许;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患方要求再做过错鉴定的,法院可予准许;医方放弃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患方申请做医疗过错鉴定并有鉴定结论,医方再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法院可不予准许。
《意见》明确了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适用的两种赔偿标准:构成医疗事故的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赔偿标准;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方确有过错并且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确有因果关系的,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意见》,在没有证据否定医学会作出的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前提下,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赔偿数额中的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不应超过三级戊等医疗事故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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