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静玲的亲属悲痛欲绝(资料照片)
魏静玲(资料照片)
今年3月26日,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教育局教育科科长魏静玲在昭阳区检察院接受调查期间非正常死亡。4月12日昭通市“3·26”事件联合调查组公布了“魏静玲系自杀”的调查结论后,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关注。为此记者驱车赶往昭通市,就社会关注问题采访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政法委、刑侦专家等部门和有关人士。
【质疑一】
魏静玲只是一个区级部门科长,能涉及多大经济问题,严重到要自杀?
昭通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郝建勋回应说:昭阳区检察院接到了魏静玲涉嫌经济问题的举报后,根据规定报检察长批准后案件进入了初查阶段,于是请魏静玲来配合调查。她到检察院后表示愿意配合调查,并就自己涉及的问题作了一些回答。现在由于她已经死亡,调查无法继续下去,但有些问题是比较清楚的。
至于自杀问题,一个人心理变化是很微妙的。现在谁也无法说清她当时的心理活动。但魏静玲作为一名52岁的教育局干部,被带到检察院接受调查,结合她平时的性格,是有发生自杀可能性的。
【质疑二】
为何现场没有魏静玲自杀录像?
云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刑事技术处副处长沈建松回应说: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及云南省公安厅相关部门对监控录像做了一些检验,也聘请了公安部网监局认可的权威鉴定部门,对机器进行了数据恢复,表明在硬盘上确实没有被删除的数据。
问题出在监控录像的设置上。因为设置问题,当天0:00到17:02监控录像只有监控功能而没有录像功能,这也是为何事发后没有相关录像资料佐证的原因。
此外,机器的系统日志表明,设置是在2009年10月25日之前进行的。也就是说,从2009年10月25日到事发当天,每个星期五的0:00到17:02都是只监控不录像,17:02到17:05既监控也录像,17:05到星期六0:00时只监控不录像。是设置错误导致了没有案发情形的录像。
昭通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郝建勋解释说:由于此前没出过事,检察人员也没有对设置问题引起过注意,是有责任的。严格地说,与她的谈话也应当进行录像。
【质疑三】
刀是怎样带进去的?刀上为何没检出她的指纹?为何身上有伤口衣服却没有破?
昭通市纪委副书记王传斌回应说:事后调查有多人证实,检察机关对魏静玲的物品进行过检查、魏静玲主动交出了她随身佩戴的首饰等。但是,检察人员在履行这些程序时不够仔细,当时没能发现刀具。
云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技术处法医室主任陈立方解释说:公安机关勘查现场时刀是放在床垫上的,并且被血浸染。检测的时候刀柄上不是没有指纹,而是只有很少的纹线。因刀太小、纹线很小不具备鉴定价值,因此未能检出完整的指印。
死者衣服包括内衣上确实没有与伤口对应的破口。从推理的角度看,可能是刀小、魏静玲又穿了几件衣服,在自杀时为了减少阻碍把衣服撩起来再用刀刺,是有可能的。现场看到,魏静玲的衣服处于撩起来的状态。
【质疑四】
检察人员在这一事件中要负什么责任?处理是不是太轻了?
昭通市纪委副书记王传斌回应说:目前我们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我们认为这些处理是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检察人员确实履行监管不到位,比如刀是怎样带进去的不知道、摄像机长期在某时段未录像也不知道。此外,法律对于初查的具体时限虽然没有相关规定,但从时间上看检察人员将魏静玲留置在工作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检察院“初查对象在工作区不得留宿”的相关规定。
记者还采访了魏静玲二弟。他表示,家属不能接受魏静玲自杀的调查结论,因为其中仍有不少疑点,调查结论无法令人信服。此外,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过轻,他们明显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应当进行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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