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提要】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涵之一,就是同样的犯罪行为应受到相同的处罚,但在已发生的“醉驾”致人死亡案件中,同样的犯罪却有着不同的判决。
日前,江苏淮安、南通两地法院分别对两起“醉驾”致人死亡案作出判决。
淮安市民杜军(化名)酒后“醉驾”致三死一伤,淮安市楚州区法院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南通市民陆毅(化名)酒后“醉驾”致一人死亡,南通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无期徒刑。
两起“醉驾”案
2009年10月31日17时40分,事发时,在朱桥镇高庄道路旁开小卖部的张伟发现路上躺着村里的三个孩子,15岁的苏广泽、13岁的徐洋已死亡,16岁的张义仍有呼吸,送到医院后死亡,另一受伤男孩儿因撞击造成轻微脑震荡。
警方赶到现场后,满身酒气的司机杜军承认自己是肇事车辆驾驶人。经检验杜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毫克/100毫升。
车祸发生后,淮安市楚州区政府及时介入对死者亲属的赔偿,最终达成死者每人赔偿45万元、伤者9000元的赔偿方案。
2010年4月17日20时,南通市民陆毅酒后驾车与同向骑自行车的申明(化名)发生碰撞。陆毅将车辆停下后,因害怕酒后驾车被查处又启动汽车,将申明及自行车甩离车体后驾车逃离现场,申明经抢救无效死亡。
陆毅回家后指使妻子去公安机关为其顶罪。在公安机关,妻子承认为丈夫冒名顶罪。随后经检测,陆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车。
2010年4月18日,陆毅被刑事拘留。
两起不同判决
淮安市楚州区警方决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楚州区检察院报捕,然而杜军的律师却提出异议,认为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杜军的刑事责任。2010年2月4日,淮安市楚州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检察院指控杜军犯有交通肇事罪。日前,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杜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南通陆毅“醉驾”致申明死亡,其家庭损失共计40余万元。2010年4月21日,申明家属收到公安机关转交的赔偿款3万元。2010年7月6日,陆毅亲属将赔偿款45万元汇入法院指定账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毅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处罚逃逸,致申明因颅脑损伤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认为,关于陆毅“系交通肇事,而非故意杀人”的辩解,有多位证人证言证实陆毅在第一次撞击申明后已经刹车,但其为逃避醉酒驾车的处罚,强行驾车逃跑,放任被害人死亡后果发生的心理十分明显,属间接故意杀人。
据此,南通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陆毅犯故意杀人罪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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