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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的东西找到了 竟要“买”回

来源:绵阳日报 2012-07-15 04:34   https://www.yybnet.net/

近日,陕西西安的王先生找到了自己此前丢失的一个钱包,不过失而复得的王先生却高兴不起来。因为,当他请求领回自己的钱包时,却被告知,得掏钱。

据报道,帮王先生找到钱包的,是一家失物招领公司,这家失物招领公司明码标价,身份证一张50元、信用卡一张20元、储蓄卡一张10元。掏了这些钱,才能拿回这些遗失物。

几天前的一个傍晚,王先生在西安火车站广场前乘坐公交车时,发现放在裤兜里的钱包不见了。两天后,王先生突然收到丢失的物品被找到的消息。

王先生根据对方提供的地址,来到西安市内的这家名为三寻商务信息有限公司的失物招领处。让他有点惊讶的是:得花钱才能把自己的钱包拿回来。

标准是身份证50元一张、信用卡20元一张,普通的储蓄卡10元一张。

记者了解到,两年前西安三寻商务信息有限公司由三名刚毕业的大学生组建,张培就是其中之一。失物招领是公司的主要业务,他每月的月薪大约2000多元。

张培介绍,他们主要和环卫、市政绿化、公交、出租车司机等这些比较容易捡到东西的人打交道。这些人将失物交给他们,等有人来认领了,他们给付捡物人30%的报酬。

张培介绍,规定时间是一个月左右,实在找不到失主,就把东西还给人家捡物人。关于定价标准,张培表示,主要就是参考其他省市的其他公司。

对于一些失主提出的“有偿失物招领违背了拾金不昧这个道德准则”的观点,张培的解释是,人家捡到之后,我们要到人家工作的地方去取。失物招领,我们付出这么多劳动,失主肯定是要付出一定费用的。这个没有什么道德不道德的。

◆专家观点

付出劳动拿到报酬无可厚非

《物权法》第112条中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应该如何理解这一法律规定?

物权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李显东教授表示,对于有偿招领,可以把它看成一种代理事务。受拾得人的委托,寻找或者联系遗失物的所有人,在这个寻找过程中,他是付出正当劳动的,所以他的权利是拿到正当的报酬,无可厚非。

(据央广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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