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下午,记者从张贵英案的起诉书上看到,检方指控张贵英所犯的其中一宗罪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检方认为,去年4月,张贵英在宜宾和周克华相识后将周克华带至自己家中居住。同居期间,张贵英看见周克华持有枪支。去年7月1日,张贵英和周克华一同来到重庆挣钱。去年8月10日上午9时35分许,周克华在沙坪坝凤鸣山中国银行上桥支行门口,持仿“五四”手枪枪击王某和廖某,王某当场死亡,廖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周克华当场抢走王某挎包一个,内有现金7万元,三部手机。逃离过程中,又持枪枪击前来追赶的中国银行保安马某,导致马某受伤,后周克华又持枪枪击铁路警察朱某,导致朱某当场死亡。
去年8月10日中午12时许,周克华和张贵英在沙坪坝陈家湾“7天连锁酒店”附近见面,将抢劫得来的赃款6万元交给张贵英,张贵英将赃款分别存入事先准备好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中。
检方认为,张贵英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将赃物予以窝藏,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检方指控,在周克华持枪抢劫杀人案发生后的8月10日至8月13日期间,张贵英多次用电话和短信的方式与周克华联系,将自己所了解的公安机关侦查和追捕的相关情况告诉周克华。
检方认为,张贵英明知周克华犯罪而帮助其逃匿,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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