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3月6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即日起,四川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拖挂车登记、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不再审核、收存拖挂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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