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殷加艳 仲明镜 记者 王卿)4月8日,仁和区法院在案发地大田镇对被告人汤某等4人盗伐林木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认定被告人汤某、张某、张某某、虎某犯盗伐林木罪,分别处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2年1月,汤某为了找点过年钱,伙同张某、张某某、虎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手锯、油锯等工具,擅自在仁和区大田镇乌喇么村乌喇么村民小组盗伐林木。4人约定先为张某、张某某、虎某砍树,后为汤某砍树。在砍伐了云南松13株后,因天色已晚,油锯损坏,张某、张某某、虎某便将盗伐的原木变卖给他人,获赃款人民币现金1200元,并由三人平分。次日6时,购树人运输木材至大田镇十九道班处时,因无林木运输手续,被大田林业站工作人员挡获。公安机关接警后立即进行走访调查,发现汤某、张某、张某某、虎某有盗伐林木嫌疑,随即传唤4人到案接受调查,4人如实供述了伙同盗伐林木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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