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癌有效”假药案情法冲突怎么看
倪海清自称用祖传秘法治愈了数百例癌症,浙江金华市婺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其生产、销售假药罪10年有期徒刑。然而,检察院的指控始终未能提供因此药直接或间接造成危害后果的病例。反而有不少癌症病人要求出庭证明该药有疗效。
@杨涛:法律虽然是刚性的,却并非不能容纳“情理”。《刑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说明,并不是所有符合犯罪构成的案件,都要认定为犯罪。如果法院能查明倪海清提供的药品有疗效,能给他人带来益处,完全可以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宣告其无罪。再有一个,能否出台一些灵活机制,例如对于一些绝症病人,在药监部门的监督下,在病人及其家属的自愿前提下,允许他们试用那些民间偏方,给癌症病人以最后的希望,让我们的“情法冲突”降低到最低限度。
有什么比与学生面对面交流还重要
“现在学校各项活动,经常是命令一下,文件一发,没有协商,没有对话。”这是一名大学生的抱怨。为什么大学的活动总是命令式?为什么校长和教师不愿意面对学生?为什么大学越来越像衙门?根源则在于师生之间日渐稀缺的平等意识。
@胡印斌:教育的对象是一个个鲜活的、有思想的生命个体,而非按照既定模子制造出来的标准件。生命不仅仅需要一个个前后接踵的标准答案,尤其需要人与人在一起的氛围、气场乃至温度。师生聚首,也不仅仅意味着宣示一个个结果,还需要一点点展示之所以如此的过程,甚至还可能经由这个过程衍生出另外一些结果。而这,也是“教学相长”的魅力所在。欲求大学生的心离大学越来越近,需要大学的外壳不那么坚硬,需要师者的身影不那么稀疏,需要大家真正在一个共同的校园里“如切如磋,如琢如磨”。
取消“嫖宿幼女罪”恐矫枉过正
最近,许多媒体在屡屡曝光幼女受到性侵害案件的同时,也对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的罪名产生质疑,认为该罪名已成了性侵幼女者逃脱严惩、肆意妄为的救命符,应当废除并以“强奸幼女罪”严处。
@夏正林:嫖宿幼女罪和强奸幼女罪两者的立法原意本都体现了对强化幼女的特别保护。但由于强奸与嫖宿的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又不能混为一谈。事实上,出现的许多公职人员性侵幼女的行为被认定为嫖宿幼女罪的现象,更多的是由于司法部门对公职人员的偏袒和枉法裁判的结果。这的确可能纵容了性侵幼女的犯罪,也造成了人们对嫖宿幼女罪的误解。取消嫖宿幼女罪反而可能会矫枉过正。法治的实现,不仅要有普遍的规则,更要求公平地将普遍的规则适用于具体的个案。这个过程是需要通过司法来实现的。具体说,司法部门在审理性侵幼女案件,特别是针对公职人员性侵幼女的案件时,既要严格把握好保护幼女的刑事政策,又要准确适用刑罚,真正做到不枉不纵,公平对待,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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