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6月18日电】良好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中共十八大也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然而江河污染、镉大米、铅中毒……一起起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为我国生态环境敲响了警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公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规定。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7月就制定了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了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已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进一步完善,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降低了入罪门槛。
为确保法律准确、统一适用,依法严厉惩治、有效防范环境污染犯罪,两高制定了这部司法解释。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说:“鉴于当前环境形势和污染情况非常严重,甚至在某些地区是非常严峻,所以我们在制定司法解释时着重考虑了从严惩治。”
这部总共12条的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8个方面的问题: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依法严惩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对于环境污染犯罪的四种情形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从严惩处单位犯罪;加大对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触犯多个罪名的从一重罪处断;明确界定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规范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机构及程序。
胡云腾认为,司法解释首先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的门槛,比如过去污染环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现在一人以上重伤就可以;过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处罚,现在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处罚。其次,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项标准都要有个结果,现在不少标准规定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第三,相应的降低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解读
严惩环境污染犯罪绝不手软
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排放毒物属严重污染环境
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司法解释将“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情形列为“严重污染环境”。
8种情形可认定为环境监管失职罪
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了8种情形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处罚。这8种情形分别为: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阻挠环境监察或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将从重处罚
对于环境污染犯罪的四种情形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司法解释规定,实施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等犯罪,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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