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四年,我国首部《食品安全法》即将启动修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表示,《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已列入国务院法制办2013年立法计划。
2009年6月,《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原来的《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的称谓之变,本来被人们寄予很高期待,然而不容否认的现实是,新法实施四年来,食品安全事故仍旧此起彼伏,可怜的中国消费者始终未能告别那种整日为“什么能吃什么不能吃”而苦恼发愁的日子。
新法四年就需修订,是因为现实变化太快,还是因为法律本身滞后,且不细论;但是,修订之后就能遏制食品安全事故的不断发生吗?说实话,恐怕谁都难有这样的自信。无论新法能够怎样“重典治乱”,也无论新法如何强化监管问责,好的法律必须要有好的落实才有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说,当前的食品安全问题,既是法律缺陷的问题,更是监管不力的问题。
除了继续加强政府监管之外,新法修订还非常有必要引入第三方监管,借助市场的力量,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一个可靠的途径是,就像《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交强险一样,以法律形式建立起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不仅能在食品安全事故后及时补偿受害消费者,其最大的价值还在于,这是对政府监管体制的补充,能够利用市场力量,促进投保企业重视食品安全。
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对食品安全进行相互制衡,只要制度设计得当,必然会成为政府监管力量之外的有益补充。其实,我国现在也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只不过企业投保率很低,而且主要都集中在出口产品上。这难道不是很奇怪吗?出口产品本身质量较高却都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本身“二流”“三流”的内销产品反而不投,这说明什么?这说明国外对食品安全的惩处要远比国内严厉,企业不投保就有可能赔不起;这还说明,强制实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很多国家的通例,不投保就无法销售。所有这些,正是我们需要借鉴的。 (据《青年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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