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被判入狱10年终于无罪释放的浙江张高平叔侄奸杀冤案成为新闻焦点,对于当事涉案司法人员应如何追责再度引发热议。那么,在我国古代,如何防范“断错案”的出现?历代刑律中有哪些惩治“断错案”的追责措施?
如何防范审判出错?
案子都是由人来查、人来审的,客观上很难保证一点不错,如果有人徇私枉法,冤案就更不可避免。我国古人早就意识到这一点。《尚书·周书·吕刑》中就曾提到过刑法审判中的五大弊端:依仗官势、挟私报复、暗中做手脚(一说听信女人枕边风)、索受贿赂、谒请说情,如果法官行为在这五方面有失检点,造成判罚不公,“其罪惟均”,意思是其罪过与犯人相同。可见在先秦时期,我国古人即开始防范审判不公和司法腐败。
就追责来说,先秦时期的惩处力度相当大。为了防止官官相护,还出台了举报奖励制度:如果同事能主动检举揭发枉法官员,不只可免予处分,还能顶替枉法官员职位,享受相应物质待遇。
因为有一系列严格的追责制度,先秦时代司法人员大都能严于律己,依法办事,捍卫法律尊严。有的人甚至因办错案而自责,自杀偿命。在现代司法界也评价甚高的春秋时期的李离,是相当于晋国最高法院院长的狱官,《史记·循吏列传》记载,因为误听误信,错杀了人,李离十分自责,自己拘禁了自己,给自己判了死刑,虽然当时的国君晋文公重耳都替他解脱,李离仍拒绝赦免,伏剑自杀。
在追责制度外,先秦时还有一套纠察制度,为受害方提供申诉渠道。《周礼·秋官》中记载过,有一个职位叫“禁杀戮”,这是周代“掌司斩杀戮”的国家高级公务员,专门负责纠察官民擅自动用斩杀刑罚的行为,对故意不受理案件或者阻挠他人投诉的法官,即“攘狱者”、“遏讼者”,一经查出,呈报后即严惩,“以告而诛之”。
为何会出现刑讯逼供?
最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的,除了法官业务水平低、责任心不强、贪欲私心重外,还与相应的刑侦制度有关。
对于案件侦破、嫌犯捕获,古今都有一定的期限要求。据《唐律疏议·盗贼》“部内人为盗及容止盗”条记载:唐代对盗窃、杀人犯等,要求事发后30天内必须抓获归案。如果在30天规定期限内抓不到,破不了案,事发辖区内相当于今公安局长或刑警大队长的责任人要被治罪。
这一严格的破案规定,为以后各个朝代所继承。如《大明律·刑律·捕亡》“盗贼捕限”条规定,“一月不获强盗者,笞二十;两月,笞三十;三月,笞四十。”同时,主管官员要被扣工资,“罚俸钱两月”。
在这个破案规定之下,很难排除为在规定期限交差而错抓人、抓错人的可能。如何让被抓者“认罪”,不可避免会使用“刑讯逼供”这类手段取证,不然被错抓的人绝不可能认罪,过去民间俗称此为“屈打成招”。
刑讯逼供,是古代对付“大胆刁民”和歹徒、惯犯的一种手段,在现代司法制度下属于非法取证行为。在隋唐以后,开始以法律形式规范刑讯逼供行为,但在事实上,哪个朝代都少不了刑讯逼供。
如何限制非法取证?
在古代,因为刑讯手段过于严酷,有时连皇帝都看不下去。《魏书·刑罚志》记载,北魏拓跋宏(孝文帝)当皇帝时,有的官员一旦定不了案,便采取刑讯逼供取证手段,给犯人戴上超重刑具,如不交代再在脖子上系上一块大石头,安排身强体壮的狱卒轮番拷打。孝文帝“闻而伤之”,当即批示,以后不是大逆不道,且有明证却不肯招供者,不准再给犯人戴大型枷锁。所以,考虑犯人容易屈打成招,造成冤案,即便在刑讯合法、允许逼供的朝代,法律对刑讯行为也是有严格限制的。
为了防止非法取证,各代的用刑标准都有上限,如唐代便规定,“累决笞、杖者,不得过二百”,即最多打200下。对特殊对象,唐代还有规定,70岁以上的老人、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一律禁止刑讯。
《唐律疏议·断狱》“拷决孕妇”规定,“诸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及决杖笞,若未产而拷,决者杖一百,伤重者依前人不合捶拷法;产后未满百日而拷决者减一等。失者,各减二等。”从中可以看出,如果对孕妇行刑、刑讯,相关责任人要被“杖一百”;即便对生产以后、未满百日的女犯动刑,官员也要受到处罚。
唐代这一防止非法取证的规定为后来历代沿袭,宋、元、明、清诸朝刑律中,都有类似的条款。
“断错”了案如何处置?
司法问责制度,根本上是为了减少和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那么,万一案子判错了,怎么办?我国古代主要有同职公坐、援法断罪、违法宣判、出入人罪、淹禁不决等五种情况,分别论罪。其中,最突出的是“同职公坐”责任。
所谓“同职公坐”,是指所有参与具体办案的人员,在判决书上均要签字,如果将案件错判了,均负有连带责任,即过去常说的“连坐”。《唐律疏议·名例》“同职犯公坐”条,“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可见,即便无私心、无腐败,仅仅是工作失误,从上到下四级责任人都要接受相应的处罚。
如果非工作失误,采取虚构事实、增减案情的办法,将案子错判,有罪者判无罪,无罪者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即所谓“出入人罪”,惩罚更重,法官要遭“反坐”:判处和犯人相同的罪行,即误判犯人死刑的,出事法官也犯死罪,且“死罪不减”。“反坐制度”继承了先秦判罚不公“其罪惟均”的刑法思想,此制度在汉代已施行,汉顺帝建康元年(公元144年),零陵太守刘康,因为“坐杀无辜,下狱死”。
法官依法审案,“援法断罪”,否则问题很严重。据《商君书·赏刑》,先秦时如果法官不执行君王法令,将被判处死刑,而且父母、兄弟、老婆都跟着他倒霉。这一点进入封建时代后,有所减轻,但也要领“笞刑”,唐、宋及明、清法律中都规定:“违者笞三十”。
(据《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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