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右江区讯
张某因琐事而持锐器将他人捅伤,致一人轻伤,被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称,2012年11月30日21时30分许,被害人玉某在市区中山二路与某三轮摩托车车行的员工周某因矛盾发生打架,旁边的张某上前劝架时与玉某发生互殴,张某持一把螺丝刀捅伤玉某的背部。2012年12月19日经法医鉴定,玉某的伤情为轻伤。今年3月20日经民警在新兴派出所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因琐事而持锐器将他人捅伤,致一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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