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兰州市自来水发生苯超标事故,经初步调查,造成苯超标根据目前公布的调查信息,事故的具体责任划分尚不明确,但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和兰州石化显然正是此次重大污染事件的肇事者。尤其作为自来水供水企业的威立雅,对于使用已近六十余年的关键管网半年才检测一次,“判断有无污染仅靠水表面有无油花”,此类对水质安全缺乏重视更吝啬投入的态度,或许是此次水污染事件的直接诱因。
事件发生后,兰州市委书记虞海燕曾当面质问兰州威立雅董事长为何对重要管道疏于检修“你们省材料也不能这么省!”而这一质疑既容易回答,却也难以回答。易答之处在于,威立雅是一家外资私营企业,经过2007年兰州水务改革,获取了国营兰州供水集团的45%股权,进而实质上成为兰州自来水的独家供应企业,私营企业当然要以盈利为首要目标,由此采取包括控制成本在内的各种举措也是自然而然。在水务改革后的2008年,兰州威立雅就曾以企业亏损为由,将水价调涨49%。有这样的案例在前,兰州政府显然应对威立雅的“小气”有心理准备。
就整体而言,水务产业仍旧属于公共产品,至少是由社会大众共同消费、牵涉巨大公共利益的准公共产品,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照顾同样应被供水企业置于优先考量的位置。因此,威立雅断然不可能以一句“市场化思维下的理性决策”撇清自己的责任。
那么,如何让天性逐利的私营企业,通过市场化改革介入供水等公共产品的生产后,将维护公共利益置于和企业盈利同等重要的位置?解决这一问题,当然不能指望企业管理者自身道德的高尚,而应依赖于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约束。尤其从长远效果而言,更应依靠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和执行。可是,此次兰州污水事件却暴露出,在私营供水企业一味逐利的同时,兰州市政府对公共产品供应商的监督措施同样极不到位。
自2002年我国水务领域市场化改革全面启动以来,兰州水务改革实践就被认为是市场化程度最为彻底的模式之一。兰州供水集团不仅向威立雅提供了特许经营权,同时还向其转让了股权。可是水务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却与水务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出现严重脱节。政府卸下了自来水供应中的财政补贴重负,却在相当程度上并未挑起立法管水务、执法保水质的应尽职责。
如此一来,市场化的步子越大,因水务企业过度逐利而使公共企业利益被漠视甚至被侵害的概率也就越高。兰州苯水事件,恰是这一危险逻辑的最新实证。
其实,不独水务改革,公共产品供应商的市场化改革与公共产品法规法规监督机制建设的脱节问题,在我国其他公营事业改革中也大量存在。不少地方政府将公营事业改革片面理解为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民营化,以为在改革后政府便可“袖手旁观”“一切靠市场”。殊不知,缺乏法律制度建设及责任监督机制跟进的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可能比公营更容易出现严重问题,也更容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事件。
有鉴于此,在兰州污水事件的教训之下,公营事业改革虽不能因噎废食完全停止市场化道路,但也绝不能继续市场化的单向急进,而令政府仅在渎职之后发出苍白的追问。(华化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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