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犯罪嫌疑人李代沫依法批准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李代沫认罪态度良好,表示将积极改正错误。
15日,有媒体报道“朝阳检察院向记者证实,李代沫还未被批捕,李代沫一案也还没进入批准逮捕程序”令李代沫再度进入大众关注视野。随后朝阳检察院官方微博辟谣称,李代沫尚未被批准逮捕,但已经进入审查批准逮捕程序。并表示“如该案有新进展,我院将向社会及时公布。”昨日,朝阳检察院称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李代沫依法批准逮捕。
据媒体报道,李代沫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1日至4日。(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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