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联合下发《长沙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规范》,对于户外招牌的设置更加细节化规定。
新规要求,一楼门面户外招牌,应统一设置在门楣位置上,下端不得超出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底沿,并应与门楣下端齐平;上端不得高出二层窗户下沿。招牌的高度不超过1.5米,宽度视门面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墙面招牌厚度一般不得超过0.3米。
在写字楼及商住楼裙楼以上的外立面、屋顶(女儿墙),除开设置建(构)筑物标识招牌外,禁止设置单位名称招牌。住宅楼外立面及屋顶,除开设置建(构)筑名称标识招牌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户外招牌。建(构)筑物高度100米以上的,禁止在顶部设置户外招牌。
另外,招牌应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不得使用繁体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且应书写规范准确。国际、国内统一品牌的连锁店、专卖店,或名家题字,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新规范中要求,在招牌设置施工和使用期间,设置人也应当确保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如果发生坠落、倒塌、损坏,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户外招牌设置人或使用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据《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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