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德保讯
两幼童在上课期间说悄悄话,由于一句“不和你玩了”的童言,而引发了幼童阿聪(化名)用铅笔戳伤同桌阿明(化名)眼睛的事故,阿明的家长诉至法院要求阿聪的家长及幼儿园负赔偿责任。
阿明与阿聪(均未满6周岁)是幼儿园大班的学生,两人还是同桌,2012年9月18日下午准备放学之前,幼儿园老师要求学生伏桌休息等待下课,坐在距离老师有2米左右的阿明和阿聪在说悄悄话,阿聪听到阿明说“不和你玩了”的话后,受到刺激用铅笔戳伤阿明左眼,该事故发生后,幼儿园的负责人及时配合阿明的家长将阿明送去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眼球穿通伤、外伤性白内障、虹膜睫状体炎。原告2次手术治疗共住院15天,之后还进行了7次检查复诊,但视力很差,经鉴定左眼最佳视力矫正为0.3t,并构成10级伤残。
法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但其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案发时,幼儿园老师离两幼儿所坐的位置约2米左右,且其已经要求所有学生伏桌休息,当两幼儿说悄悄话时,其应当教育并制止两幼儿说悄悄话的行为,但老师未制止。另外幼儿园老师要求学生伏桌休息,准备下课,应要求幼儿将桌面东西收拾好放在书包中,但老师并未发现阿聪的铅笔,以至于双方在说悄悄话时,阿聪能拿到铅笔戳伤阿明的眼睛。因此,法院认定幼儿园在本案中并未尽到教育和管理义务,应承担与过失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具体情况,酌定幼儿园负40%的赔偿责任。
□龙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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