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工作人员与中间人相互配合,以“高息存储”为名诱使外地企业前来存款。账户里巨额存款不久便不翼而飞,银行能推掉责任吗?
巨款不翼而飞
2011年4月21日,河南省新乡市新东实业公司蔡某、李某等人来到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以原企业名称“卫星实业公司”名义开立账户,并在该行印鉴卡上预留了公司的财务专用印章及法定代表人蔡某的印章。
同年4月26日,卫星实业公司向这个账户汇入1600万元,经办人很快从该银行获取高息273万元。
不久,李某到该银行支取款项,发现卫星实业公司账户内的1600万元已于同年4月30日、5月20日被转出,但在业务委托书上加盖的印章印文与该公司在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印鉴卡上预留的印章印文不同。
经向银行交涉,截至2011年9月21日,新东实业公司已陆续收到本息1073万元。
账户上的巨款怎么会不翼而飞?
据警方查明:犯罪嫌疑人邱芳等人通过中间人以“高息揽储”为名,介绍存款单位到指定的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存款,并与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原营业部主任高炜等人内外勾结,骗取存款单位的信任,然后采用偷盖空白委托书、私刻存款单位公章伪造业务委托书等手段,骗取存款单位存入泗县农村合作银行的存款。这起涉嫌共同犯罪的案件,已由宿州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宿州市中级法院正在审理中。
高息不受法律保护
新东实业公司费尽周折也没能从泗县农村合作银行要回余款,只好向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泗县农村合作银行支付其存款本金余额80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在法庭上提出,涉及此案的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案件事实尚待查清,应中止本案的审理,且此案系高炜、邱芳等人高息揽储所致,应追加高炜、邱芳等人为本案第三人,以查明支付高息事实。
宿州市中院认为,新东实业公司虽受泗县农村合作银行“高息存储”的诱惑至该行存款,但系在泗县农村合作银行的营业场所正常办理的账户设立、存款手续。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新东实业公司明知“高息”为该行之外的人员支付,以及该公司参与或明知邱芳、高炜等人的犯罪事实。新东实业公司在泗县农村合作银行设立账户后,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与新东实业公司之间即成立合法有效的存款合同关系。新东实业公司在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存入1600万元后,账户内款项系被他人违规从银行转出,该公司对此并不知情,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工作人员的涉嫌犯罪行为不影响该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此案因存款引发的纠纷应为一般存款合同纠纷,刑事案件是否审结不影响此案的审理,且新东实业公司对起诉前收回部分存款本金及收到高息的事实均予以认可。所以,泗县农村合作银行要求中止该案审理及申请追加高炜、邱芳为第三人以查明高息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新东实业公司主张其得知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存在“高息存储”才异地前来存款,其收到的高息应当予以保护。
法院认为,正是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工作人员高炜等与邱芳相互配合,以“高息存储”为名共同骗取新东实业公司的信任,诱使新东实业公司前来存款,而新东实业公司在泗县农村合作银行设立账户、存入款项后收到高息的事实,更让该公司认为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存在“高息存储”。新东实业公司与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之间存款合同成立后,依照相关金融法规规定,该公司作为一般存款单位应获取合法的活期存款利息,违反金融法规的高息不受法律保护。新东实业公司认为其起诉前得到的273万元应视为利息,不应从本金中扣除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新东实业公司从泗县农村合作银行收回资金计1073万元应从存款本金中扣除。
一审判决泗县农村合作银行支付新东实业公司存款本金余额527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按活期支付存款利息
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称:新东实业公司系在相信高炜、邱芳等人代表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的情况下,采用订立普通储蓄存款合同的方式额外收取高息,违反国家金融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故双方订立的储蓄存款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新东实业公司不能据此获取利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第一项有关利息的判决内容。
省高院认为:新东实业公司虽受“高息存储”的诱惑异地前往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存款,但他们是在该行的营业场所按照正常程序办理的账户设立等相关手续。新东实业公司在泗县农村合作银行设立账户并存入1600万元后,双方之间即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储蓄存款合同合法有效。
按照国家《商业银行法》等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新东实业公司作为一般存款单位应获取合法的存款利息,但对其违反金融法规收取高息则不予以法律保护,故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向新东实业公司支付相应的活期存款利息。
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上诉认为该行工作人员以“高息揽储”为名,系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但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新东实业公司明知或者参与了该行工作人员涉嫌犯罪活动,其内部工作人员的涉嫌犯罪行为不影响其对外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泗县农村合作银行认为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无效,新东实业公司不能据此获取利息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省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了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上诉,维持原判。 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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