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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对其管理的建筑物致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桂林日报 2014-09-04 07:53   https://www.yybnet.net/

七星区赵伟峰问:2014年3月的一天,我带女儿晓君(5岁)在居住的某小区绿化隔离带玩耍。我接听电话时便顺手将晓君放在一地下室采光井的雨搭边上。晓君从地下室采光井雨搭上直接坠入到地下室的地面上。我们为治疗晓君的伤情,共支付医疗费22346元。我们认为采光井边沿未设置防护栏等设施,亦无任何警示标识,物业公司未能对采光井尽到其应尽的管理维修义务。请问我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吗?

雁山区人民法院黄黎燕法官解答: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我国法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受害人无需证明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存在过错,而是由所有人或管理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所有人或管理人如果确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不用承担责任;如果没有证明或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推定过错成立,在其他构成要件成立的情况下即应承担侵权责任。赵伟峰作为法定监护人在带晓君玩耍时,明知雨搭板功能并非用于承载重物的情况下,仍然不当地将晓君抱到可能发生危险的雨搭板上,未能尽到监护义务,是导致事故最终发生的主要原因。物业公司在雨搭板防护栏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承担次要责任。

(记者陈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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